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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该出手时还出手
2008年3月13日 14点0分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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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法院一审判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窦唯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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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获悉,歌手窦唯烧车案在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已出。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窦唯刑事罪名成立,但鉴于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窦唯昨天向记者表示,他今后若再受到不公对待时,“该出手时还出手。”

  法院一审判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窦唯不服上诉。他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所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请求依法改判。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判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系有合法资质的价格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窦唯及其辩护人的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此,记者昨天致电窦唯询问对法院最终判决的意见,窦唯只说了两个字:“服从。”随后,窦唯介绍,自己还有工作,希望能够就此了结。当记者问到,背这样的“前科”,对今后的生活有何影响时,窦唯表示:“目前还没有影响,对今后的影响还要拭目以待。”窦唯说,整个事件公众都已了解得很详尽,个中人物的表现大家自有公论。当记者问到,是否从中吸取教训时,窦唯表示,其实自己一贯冷静,只是有些人做法过分,今后如果遇到不公待遇仍然会“该出手时就出手”。

  事件回放

  2006年5月10日10时左右,窦唯因对新京报的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当日下午5点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

(责任编辑:王征宇)
作者: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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